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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出击了:用药不足 医院将被扣费

2018/8/28 10:49:21 4721 分享
  医药网8月27日讯 继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调研上海后,上海再出新政,对采购量不足的医院,实行倒扣医保总额。
 
  有业内人士评论称,这一政策针对带量采购“只招不采”、长期难以落地的困境提出了新的可能,或将成为国家医保局未来的政策信号。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医保办、卫计委、食药监局、物价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第三批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医院不达使用量,扣减医保
 
  通知明确,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就中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通知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对于无法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将相应扣减医保费用额度。
 
  具体的监督执行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中标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市医保部门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严禁二次议价,保障药企利益
 
  此外,通知还要求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带量采购中标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据业内人士分析,严禁二次议价与量价挂钩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量价挂钩就是上海医保办用一定的药品使用量交换药企的低价,既然已经使用全市非营利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用量交换低价,单个或几个医院的使用量和谈判价格就不可能比全市范围内统一的药品集采更有优势,二次议价就既无必要也无从说起。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一些医疗机构使用所谓的二次议价,向药企二次压低价格或索要明面上的回扣,严重侵害了药企正常的权益。
 
  这类药品,可突破一品两规
 
  通知除要求保证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至少50%的使用量外,还给了各医疗机构一定自主选择药品的权利。
 
  此次通知提出第三批带量采购(编号:SH-DL2017-1)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入围药品,如未获带量采购中标资格,但质量和疗效同样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销售,但数量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此外,通知提出带量采购一至三批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医疗机构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带量采购涉及品种,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也就是说,即便药企没有获得带量采购中标资格,只要中标或入围上海市带量采购,药企就仍有希望在医疗机构销售相应药品,且可被视为符合“一品两规”要求,只是数量不得超过中标药品。
 
  药品发现质量问题,终止采购资格
 
  通知还提到,上海市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http://evaluation.smpaa.cn/)公开的同品种不同企业产品的评价指标,鼓励采购和使用性价比高的带量采购中标品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上海市人社局、医保办、卫计委、食药监局、物价局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也严格要求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的质量。
 
  带量采购中标品种均通过了严格的质量综合评审,其质量均处于同品种中较高水平。
 
  为保证中标前后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本市建立严格的带量采购中标药品质量监管机制。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密切跟踪带量采购中标药品质量,增加抽检频次,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跟踪监测。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终止采购资格,列入医药采购“黑名单”。
 
  总的来说,进一步落实带量采购,推动仿制药替代,稳控药品质量是上海市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大方向。
 
  关于做好本市第三批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5年起,为配合推进和深化本市医改工作,按照“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杜绝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总体原则,本市分批开展了部分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
 
  为保证带量采购效果能够惠及患者,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明确了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和使用。
 
  根据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招委”)审议通过的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和重申如下:
 
  关于采购和使用问题
 
  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带量采购中标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第三批带量采购(编号:SH-DL2017-1)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入围药品,如未获带量采购中标资格,但质量和疗效同样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销售,但数量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带量采购一至三批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医疗机构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带量采购涉及品种,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关于监督执行问题
 
  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中标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市医保部门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http://evaluation.smpaa.cn/)公开的同品种不同企业产品的评价指标,鼓励采购和使用性价比高的带量采购中标品种。
 
  其他相关问题
 
  带量采购中标药品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监督执行问题,仍按照沪人社医发〔2015〕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销售的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应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本通知自第三批带量采购中标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后本市带量采购具体执行的相关工作,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根据市药招委审议结果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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